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35號
NTDV,109,司促,553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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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恩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348元,及其中新臺幣46,6
  02元,自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
  續延滯2個月,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3個
  月者,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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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