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恩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348元,及其中新臺幣46,6
02元,自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
續延滯2個月,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延滯3個
月者,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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