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39號
NTDV,109,司促,5439,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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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高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4,0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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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