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0號
NTDV,106,重訴,40,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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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李誌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5,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8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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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