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62號
NTDM,109,聲,562,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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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有期徒刑6 月、5 月、6 月確定,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 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7 年度埔簡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 於108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埔簡 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各罪刑,繼經本 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0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下稱甲案)。受刑人另於108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8 年度埔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下稱乙案);於109 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9年度埔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 丙案)。其於108年11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甲、乙、丙 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 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92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 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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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