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3號
NTDM,109,聲,51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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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宗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德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5 年 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投 刑簡字第1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79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易緝字第2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 ,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 147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均告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 字第7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3 月(共4 罪)、5 月(共2 罪)確定;又於同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6 月確定;上開17罪,繼經 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1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其另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100 年度簡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3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簡字第24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28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5 月 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0 年度訴字第25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 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4 號 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 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83 號 、第94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 罪)確定;前 述後14罪,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9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 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31日法矯署 教字第1090174399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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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