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漢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漢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漢澄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28 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311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查受刑人前於105 年間因犯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 度易緝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5 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 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0901753110 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 01753111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