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2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84號)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62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傑犯如附表一至八「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及保安處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被訴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張聖傑於民國106年間結識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 哥」之成年人後,返臺後與「強哥」共同基於發起組織犯罪 之犯意聯絡,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 。張聖傑遂於106年11月間,開始邀約張凱勝參與在該集團 中,又邀集曾參與過詐欺集團之崔家修擔任顧問兼向車手收 取贓款;張聖傑又邀集林柏帆提供車輛供提款車手使用,林 柏帆再引介余文豪加入此詐欺集團,負責招募收取他人因受 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 包裹之「取簿手」,再由「取簿手」向余文豪陳報領取之包 裹數量及轉送地點,由余文豪指示女友陳紫涵紀錄後,定期 與林柏帆對帳。「強哥」、張聖傑、林柏帆、崔家修、余文 豪、張凱勝遂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 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由余文豪引介具犯 意聯絡之許佳華、楊凱智、吳沿呈予林柏帆,加入該詐欺集 團擔任「取簿手」,林柏帆則引介蕭旻哲加入該詐欺集團, 林柏帆並交付自張凱勝處取得工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及 領取包裹所使用之大陸人士「田茹」、「林宇」、「洪振跃 」之身份證及臺灣人民「張弘祥」之證件予蕭旻哲,並指示 蕭旻哲負責與宅配業者聯繫、指示取簿手向宅配業者領取包 裹、拆包裹、上傳包裹數量至群組內,再指派取簿手交付存
摺、金融卡予特定之人等工作,而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許佳華領取包裹之部分: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 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 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再指示許佳華,持大陸地區人 士「林宇」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一所示,裝有存摺 、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 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予蕭 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 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人 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便再指示許佳華,將附表一 所示之存摺、金融卡交予楊凱智,蕭旻哲同時再將許佳華 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陳紫 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發放薪水 之用,蕭旻哲同時再將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林 柏帆再與張凱勝對帳後,由張凱勝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帆 ,林柏帆扣除自己之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楊凱 智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通知「強哥」, 「強哥」再告知該詐騙集團所屬之其他成員,該其他成員 便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 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二 所示之金融帳戶後,楊凱智再將提款卡交與謝宜珊,提領 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完畢後,謝宜珊再將 款項交予楊凱智,楊凱智再將款項交付崔家修,崔家修再 將此贓款轉交張凱勝。
(二)蕭旻哲提領包裹部分(蕭旻哲於106年11月6日參與至106 年12月11日):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 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 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持大陸地區人士「林宇」證件 ,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三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 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 ○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 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張凱勝在微 信群組內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便再指示楊凱智, 將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交予崔家修,蕭旻哲同時再 將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陳 紫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發放薪 水之用,蕭旻哲同時再將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 林柏帆再與張凱勝對帳後,由張凱勝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
帆,林柏帆扣除自己之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崔 家修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便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 ,詐騙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待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 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不詳之人領取該些詐騙贓款。(三)吳沿呈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106年12月11日起至107 年1月24日):
吳沿呈於106年12月11日,透過余文豪認識林柏帆後,加 入該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包裹,蕭旻哲遂依林柏帆指示 ,將工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領取包裹時所使用之證 件,在余文豪前開住處內,交付予吳沿呈後,該詐欺集團 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五 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 融卡至指定地點後,吳沿呈乃持「張弘祥」證件,向宅配 業者領取附表五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即將 該包裹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 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狼」( 原綽號為「強哥」、後又改為「一帆風順」)之人指示包 裹轉送地點後,吳沿呈便將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 送至指定地點,交予綽號「徐太宇」之施冠宇,吳沿呈同 時再將所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張凱勝、余文 豪、陳紫涵,陳紫涵再將之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 林柏帆對帳之用,林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凱勝, 並自張凱勝處取得薪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 餘款轉交予余文豪;施冠宇取得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 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電信流分 工成員便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六所示之人,匯 款入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入 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陳易群 向施冠宇拿取詐騙贓款後,在臺北、桃園等地,轉交予崔 家修,崔家修再將贓款轉交予張凱勝。
(四)楊凱智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為106年11月16日起至106 年12月5日遭查獲為止):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七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七 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七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 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遂指示楊凱智,持大陸地區人 士「洪振跃」、「林宇」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七所 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 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
」內,交付予蕭旻哲,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 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 便再指示楊凱智,將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指 示地點,張凱勝則亦透過通訊軟體,指示黃文勳及崔家修 至指定地點,向楊凱智收取包裹,蕭旻哲同時再將收取包 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林柏帆,陳 紫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之用,林 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凱勝,並自張凱勝處取得薪 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 黃文勳、崔家修取得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將 附表七之金融帳號告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之 成員便以附表八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 入附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入附 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黃文勳、 崔家修將附表七之金融卡交付賴哲宇、李冠毅、謝宜珊等 人領取該些詐得贓款,賴哲宇、李冠毅、謝宜珊領取詐得 贓款後,再行交付黃文勳、崔家修,黃文勳等收贓款,再 將贓款交與崔家修,崔家修再將該些贓款轉交給張凱勝。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警察局南投分 局偵辦後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亦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 關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 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作成 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上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惟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特別規定詳下列一之(三)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 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 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 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 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 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 下列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 時並無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證;
(一)證人陳佳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易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 述、證人林柏帆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桂禮琪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香吟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林 士庭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李宗翰於警詢及法 院之證述、證人吳芃萱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 陳昭延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楊凱智於警詢及 偵訊之證述、證人李冠毅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 人吳沿呈於警詢、偵訊及法院之證述、證人余文豪於警詢 之證述、證人陳紫涵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張凱勝於 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蕭旻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 人崔家修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施冠宇於警詢 及偵訊之證述、證人黃文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陳 宏綸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珊媚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 人黃婷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怡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王永民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黃子馨於警詢及偵查之 證述、證人李奕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富泰於警詢及偵 查之證述、證人胡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鍾卓懿於警詢 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江紅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鴻秀於 警詢之證述、證人丁鈺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郭鑑宇於警 詢之證述、證人鄭淑姝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家瑜於警詢 之證述、證人阮卓俊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蘇珮絹於 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千 祈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傅宇宏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孟輝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邦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賴子涵於 警詢之證述、證人陳俐羽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詩文於警 詢之證述、證人林秀清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淑惠於警詢
之證述、證人蔣玉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敏卿於警詢之 證述、證人陳林雪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謝嘉惠於警詢之 證述、證人楊嫌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徐浩洋於警詢之證 述、證人彭秀英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曹鳳梅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莊依婕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哲維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高大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潘秀雪於警詢之證述、證 人王鳳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逸璿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吳雪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雅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人薛淑妃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啟珍於警詢之證述、證 人黃馨嬋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靜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李卿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子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永 壽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秀華於警詢及法院之證述、證人 廖子賢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白欣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 振發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雅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昱 絜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涂嘉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蔡翔宇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信元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呂麒宗( 古棟文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蕭崇毅於警詢 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湯宜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翊華於 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金聖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孫素珠於警 詢之證述、證人江淑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婷尹於警詢 之證述、證人詹雅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歐冠麟於警詢之 證述、證人陳天財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寶穗於警詢之證 述、證人陳寶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唐瑞萍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許錦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瓊玉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林淑瓊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曾杞森於警詢之證述、證 人黃麗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欣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 葉秀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沛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袁 孟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淑保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林 黎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素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梅 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梅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宗育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張琬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謝 嘉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梁新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魏光 耀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高亞聖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人林金盛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雅淳於警詢及偵查之 證述、證人蔡吉成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柯登凱於警 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淑昭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詹雅淳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奕辰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 證述、證人林秀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葉懿瑩於警詢之證 述、證人徐美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婕妮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莊美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姜素雲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羅煌呈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沈帷文於警詢、偵 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許佳華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 、證人謝宜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曾明堯於 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賴哲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維 成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廖昱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景貴 於警詢之證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一卷附之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 資料查詢結果、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 像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 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2份 、個別查詢報表、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偵辦案件關係人 通聯記錄表2份、陳佳嫻手機內通話紀錄畫面截圖9張、監 視器畫面5張、ALS-0215車行紀錄擷取畫面5張、陳易群工 作機內通訊軟體微信紀錄(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二卷附之尚 昇食品行、春禹茶葉行、興中御品外觀照片共6張、藏放 手機地點照片1張、張凱勝藏放工作機地點照片4張、數位 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張聖傑持有工作機外觀及擷取照片 36張、監視器擷取畫面3張、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偵字第2586、2585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 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
(四)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一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查報告、微信對話紀錄 2張、張聖傑工作機擷取照片1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投分局107年度保字第903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贓證物款清單、調解成立筆錄4份、調解程序筆錄 、調解委員報告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二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7、
30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刑事判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8月19日營清字第1080073673號函暨所附詹雅淳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存款事故查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8月26日北富銀桂林字第1080000054 號函暨所附楊振發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108年8 月19日儲字第1080191736號函暨所附楊振發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08年8 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080000075號函暨所附李宗翰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 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78614號函暨所附林孟輝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1日玉 山個(集中)字第1080097084號函暨所附林孟輝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9日儲字第10 80191738號函暨所附林千祈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商 業銀行總行108年8月20日中業職字第1080025977號函暨所 附蘇珮絹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8年8月2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9166號函暨所 附陳昭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哲維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一卷附之106 年11月23日偵查報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 月06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 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107年2月6日楊凱智帶同 分局人員前往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 前蒐證影像照片2張、調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遠端路口監 視器影像照片5張、署名收件人為楊凱智106年11月21日領 取包裹及寄件人為羅煌呈、胡淑芬、吳芃萱、李奕達、黃 子馨、林奕辰、陳昭延、阮卓俊、王永民寄貨單及簽收聯 照片16張、106年11月22日12時21分楊凱智領取包裹之畫 面照片1張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業所配送進度查詢表、楊 凱智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照片5張、署名收件人為 林宇106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柯登凱、蘇富泰 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2張、106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柯登 凱、蘇富泰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張及台灣宅配通南投營 業所寄貨單配送紀錄查詢、106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包 裹影像照片6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移
送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4 0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5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偵字第4604號檢察官起訴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區○○○路000號-汽車 修配廠照片6張、南投縣○○鎮○○路000號1樓照片2張、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 系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 案件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 4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106年1 1月22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邱怡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明細表、手 機通話紀錄畫面照片2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8595號檢察官起訴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 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 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二卷附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3日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中國信託106年11月22日、郵政106年11月22日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各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106年11 月22日匯票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林秀清 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11月24日匯款申請書、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106年11月27日匯款申
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 款106年11月27日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台新銀行106年12月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106年12 月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106年12月6日所有通話 紀錄畫面照片2張、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 書、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寄件 人為蔡依婕、陳韋豪、高大為、陳茂誠寄貨單及簽收聯、 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共5張(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一卷附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照片16張 、本院107年聲搜字000086號搜索票2份、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9日12時15分、12時55分搜索扣押 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吳沿呈、吳沿 呈扣案物照片、107年1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 人張弘祥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 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截取照片1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林口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 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 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份、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搜證照片4張、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詳細卷證資料頁 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
(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二卷附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位置現場 圖、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6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Google時間軸紀錄、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48、3324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919號不起訴處分書、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5張、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陳報單、蘇珮絹手機截圖6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張雅婷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南雅派出所陳報單、7-11電子發票證明聯、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傅宇宏LINE對話紀錄 暨網站截圖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 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孟輝LINE對話紀錄暨7-11電子 發票證明聯、便條紙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下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726號起訴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 件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7 4號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 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0號卷卷附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事報告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 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十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1536號 卷卷附之楊凱智107年5月22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相片、王珊媚、胡淑芬 、吳芃萱、蔡吉成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楊凱智2017生活手扎翻拍 照片2張、楊凱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截圖5張、楊凱智數 位勘察採證同意書、許佳華與楊凱智之LINE對話紀錄、 106年11月16日至12月5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 錄GOOGLE帳號時間軸紀錄(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十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
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 相片影像資料-張凱勝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 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張凱勝、 手機擷取照片-張凱勝、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票2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搜索筆錄-林柏帆、現場照片28張(詳細卷證資料頁數 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
(十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 卷二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10日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文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107 年3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文豪、手 機擷取照片-余文豪、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2張、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3月1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余文豪、本院107年聲搜字86號搜索票2份、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余文豪、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4月9日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蕭旻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照片-蕭旻哲、蕭旻哲提領包裹畫面、署名收件人 為收件人林宇、張弘祥及寄件人為鄭雅玲、詹雅淳、曾 詩文、林怡箐寄貨單及簽收聯、監視器擷取畫面(713- MP E)、手機擷取畫面-蕭旻哲、許佳華與蕭旻哲之LIN E對話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13-MPE)(詳細卷證 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 清單所示)。
(十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 卷三卷附之現場照片10張、AEQ-09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 案照片黏貼紀錄表3張-吳沿呈、現場照片、吳沿呈持有 工作機之擷取照片18張、吳沿呈工作機內微信紀錄、21 83-GQ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 07年5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崔家修、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崔家修、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 崔家修、崔家修手機擷取資料、現場搜索相片-崔家修 、陳易群扣案物照片、手機微信「收水記帳群」對話紀 錄、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備忘錄翻拍照片(詳細 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 證據清單所示)。
(十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 卷四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施冠宇、陳易群工作機內微信紀錄、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黃文勳、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 物品收據、扣案物相片-黃文勳、黃文勳手機擷取資料 、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宏綸、數位證物 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宏綸、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 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尊宏車行月報表、尊宏小客車出 租賃契約書、本票、車輛長期調動協議書、手寫便條紙 -陳宏綸、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