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醫簡字,109年度,1號
TTEV,109,東醫簡,1,202008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簡瑞生

被   告 藍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6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