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155號
TTEV,109,東簡,15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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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悅賢 

被   告 張蕙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補繳後始為合法起訴,而本件是否合法起訴涉原告聲請
停止執行有無理由之認定),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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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