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246號
TNEV,109,南簡補,246,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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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顏彩如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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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