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顏彩如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