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229號
TNEV,109,南簡補,229,202008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芳鼎
列原告與被告胡志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54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