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芳鼎
列原告與被告胡志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54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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