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906號
TNEV,109,南簡,90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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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吳雅銑 

訴訟代理人 鄭良文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 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2 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 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前項期間,於第40條之1有 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強制執行 法第41條第3、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0 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原告不同意該分配表, 並於109年4月23日具狀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原告於109年5 月6日收受本院通知後,遂於109年4月28日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見本院之收狀章),足認原告已依前開規定,向 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明異議,並於受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分配表漏列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



鑑價費用新臺幣(下同)2,700元及停車保管費用逾100,000 元。且被告所執債務人黃聰文與其簽定契約利息之約定,亦 有疑義,其分配金額過高,有違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將系爭車輛保管費用列入 分配。系爭執行事件就被告分配之金額應酌減至40,000元, 就原告分配之金額應增加為111,072元。二、被告則以:
原告主張應列入系爭分配表之鑑價費用2,700及系爭車輛停車 保管費逾100,000元部分,應系爭執未獲列入系爭分配表內計 算,則原告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為聲明異議,而非 提起本件訴訟。又被告於系爭分配表之利率僅以年息百分之 15為請求,符合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洵法有據。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鑑價費用2,700元,應予以列入系 爭執行事件之費用中,為被告所否認,然依原告所提出之鑑 價費用收據,其上所載為「清股114104號」,且核諸原告所 提出之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其上所載案號為 :南院武107司執清字第114104號、鑑定費用金額2700元等 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及統一發票附卷可查。然原告支出之 鑑定費用乃係為本院107司執清字第114104號強制執行事件 所支出之鑑定費用,並非因系爭執行事件所支出之鑑定費用 ,自不得要求將該鑑定費用予以列入,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 採憑。
㈡原告雖又主張其因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保管費用超過100,000 元等情,亦為被告所否認。然系爭車輛是否應以寄放於收費 處所予以保存為必要,尚有疑義。況且原告所為之上開主張 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難認原告上開主張其就系 爭車輛已支出超過保管費用100,000元一事為真實。是原告 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㈢再者原告雖主張被告所請求併案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載之 利息過高,然觀諸被告申請系爭執行事件併案執行之執行名 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隆106司執卯字第54094號之債權 憑證,業經法院審理後所為之合法執行名義,原告空言指稱 上開執行名義之利息過高,不合公平正義,而未能提出任何 證據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係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據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請求應將系爭車輛保管費用列入分配。系爭執行事 件就被告分配之金額應酌減至40,000元,就原告分配之金額 應增加為111,072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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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