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鍾佳靜
訴訟代理人 陳宥豐
被 告 郭人豪
法定代理人 郭勝愉
被 告 林以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70號),
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張瑄於民國107 年1 月14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 臺南車站前向原告搭訕,得知原告為崑山科技大學(下稱崑 山科大)校友後,明知其非該校校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向原告佯稱其係崑山科大校友,崑山科大欲成立基金 會,需要籌措資金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隨後至臺南市成 功路郵局ATM ,自其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3 萬元,當場交予張 瑄,雙方並留下LINE通訊軟體帳號供聯繫之用。同年月15 日12時40分許,張瑄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原告,隨後與另 二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原告任職之公司, 以同一手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前往臺南市新義郵 局ATM ,自前揭帳戶提領200,000 元,當場交予張瑄等人 。張瑄隨後藉機將原告行動電話內關於其等之LINE對話內 容刪除,以免留下證據。嗣因張瑄避不見面,復未依約還 錢,原告始知受騙。
㈡張瑄認原告甚為容易受騙,竟將107 年間詐騙原告得手一 事告知被告,三人共同決議再行詐騙原告,約定詐得款項平 均分配。其等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因張 瑄前已將原告通訊資料刪除,遂由被告郭人豪以LINE通訊
軟體將原告加為好友,並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予原告,佯稱欲返還上開107 年之款項等語,約好至臺南 市○區○○路0 段000 號麥當勞速食店見面。108 年12月28 日22時許,張瑄及被告共同前往上開速食店,張瑄以還 錢名義要求原告提供提款卡,被告在旁附和,原告因之前遭 騙一事已有警覺,遂先行報警並假意答應隨同前往。同日22 時50分許,張瑄騎乘原告機車搭載原告欲前往提款之際, 為警當場查獲,並隨後在臺南市金華路1 段、新興路之交岔 路口逮捕欲前往與張瑄會合之被告,其等因之未得逞而未 遂。
㈢綜上,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 詐騙之230,000 元及因此所生之其他損害130,000 元,共計 360,000元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 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 之責。又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 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40 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原告雖以前揭理由主張被告應賠償360,000 元。惟依 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詐欺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偵審 全卷資料所示,僅能證明108 年12月28日22時許,張瑄及 被告共同前往速食店,張瑄以還錢名義要求原告提供提款 卡,被告在旁附和,原告因之前遭騙一事已有警覺,遂先行 報警並假意答應隨同前往。同日22時50分許,張瑄騎乘原 告機車搭載原告欲前往提款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隨後在 臺南市金華路1 段、新興路之交岔路口逮捕欲前往與張瑄 會合之被告,被告因此詐騙未得逞等情,足認原告並未因被 告之詐騙而受有損害。至原告遭詐騙230,000 元部分,並無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曾參與或曾出面取款,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104 號刑事判決亦為相同之認定,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附 於刑事案件卷宗可參。此外,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遭 詐騙230,000 元乙節與被告有關。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 遭詐騙之230,000 元及因此所生之其他損害130,000 元,共 計360,000 元等語,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遭被告詐騙230,000 元之事
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