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46號
TNEV,109,南簡,146,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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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吳淑里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稚敏
          住臺南市○○區○○○街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孟吟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3,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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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