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白龍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52,900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