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179號
TNEV,109,南簡,117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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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白龍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52,900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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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