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104號
TNEV,109,南簡,1104,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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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孟吉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66元,應繳裁判
  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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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