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字,109年度,13號
TNEV,109,南消小,1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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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邱偉玲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小額程序,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 日以109 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2日送達於原告,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 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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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