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被 告 余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因車禍所生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 ○○街00號4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車禍肇事地點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函附之道 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考,足認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 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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