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09年度,19號
TNEV,109,南勞小,1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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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美雲 
被   告 心遠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毅 
訴訟代理人 吳旻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4年4月起即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於被告109年1 月舉辦尾牙時抽中獎金新臺幣(下同)88,888元,惟被告主 張系爭獎金應分12期給付,原告因礙於當時仍在職不便拒絕 而點頭應允,嗣被告亦依約給付原告3期獎金共21,000元, 詎原告於109年5月底離職時,被告竟要求原告簽立切結書, 並表明若不予簽立即不支付剩餘獎金,爰訴請被告給付剩餘 獎金67,888元。
㈡被告雖有口頭告知員工獎金分期給付及離職後不再給付後續 獎金等事宜,且原告亦因曾經手另一名員工李岱芸中獎辦理 12期分期給付之事,而於抽獎前即已知悉獎金需分期給付及 離職後不再給付後續獎金之事,然因原告於109年5月份仍在 職(被告尚未給付5月份獎金7,000元),且尾牙獎金已全數 撥款至被告公司,故被告不能扣住獎金而不給付給原告。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抽獎前即有告知員工若於尾牙期間獲得頭獎以上高額 獎金者,將分12期給付,需再任職滿一年方能獲得全額獎金 ,苟遇獲獎者離職時即不再給付後續獎金,此乃被告之抽獎 規則。




㈡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會計,曾經手辦理另一名員工李岱芸抽 中獎金分12期給付之相關事宜,且被告於該次尾牙抽獎後再 次補充離職即不再給付後續獎金之事,故原告本即知悉上開 條件,其此次獲獎並無例外,而被告已給付原告3期獎金共 21,000元,且原告業於109年5月底離職,則被告除願給付10 9年5月份獎金7,000元外,當無給付其餘獎金之理。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自104年4月起即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於被告109 年1月公司尾牙時抽中獎金88,888元,嗣被告分期給付原告3 期獎金共21,000元,然原告於109年5月底離職後,被告即未 再給付原告其餘獎金等情,有調解筆錄、照片在卷可稽,復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再給付剩餘獎金67,888元,然被告抗辯公 司抽中獎之規則為分期(12期)給付及離職後不再給付後續 獎金,是除109年5月份獎金7,000元應再給付原告外,其餘 獎金無需給付等語。查:原告曾經手辦理訴外人李岱芸中獎 獎金分12期給付事宜,且原告於抽獎前即已知悉中獎獎金需 分期(12期)、離職後不再給付後續獎金等情,為原告自陳 在卷,是被告前開所辯,應堪憑採。從而,原告於抽獎前既 已知悉被告公司關於獎金給付之相關規則,是除被告尚未給 付原告109年5月份離職前之獎金7,000元外,原告主張被告 應再給付剩餘獎金云云,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中獎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 9年5月份獎金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00 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六、又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既為被告即雇主一部分敗訴之判決,就 原告勝訴部分,爰依前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及勞動 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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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遠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遠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