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961號
TNEV,108,南簡,961,2020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劉國豪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郭子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淡生
被   告 蔡郭錦秀

      郭紅子
      郭盛吉
      郭慶國 

      郭芬芬
      郭英英
      林寶珠(即郭健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天福
被   告 郭李秋妹

      郭栢堅
      郭栢強
      郭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庭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郭健成已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林寶珠,惟原告並未聲明請求被告林寶珠郭健成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聲明請求被告林寶珠為繼承登記,致本庭無從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而聲明請求他人為繼承登記係屬給付之訴,原告就此未聲明,本庭即不能裁判,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