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470號
TPBA,109,訴,47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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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盧諺

 盧正炘
 陳王敏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湘蓁 律師
 黃盈嘉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 市大同區延平段一小段314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以109年2月27日府都新字第 1083023915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原告為更 新單元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 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 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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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