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00號
TPBA,109,訴,20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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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孫林麗份

 孫毓然
 孫苗倩
 孫英祐
 孫振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鄧伊菱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一)本件「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19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案),位於臺北 市信義路四段以南、光復南路以西、文昌街以北、信義路 四段400巷以東所圍街廓內,基地總面積4,797平方公尺, 皆為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共165人,更新範圍內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134人。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核准劃 定「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19筆土地為更 新單元」。原告5人等為更新單元內113、113之1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及門牌號碼信義路四段400號建物地下室使用權 人,原告孫林麗份另為門牌號碼光復南路608之2號、608



之3號、608之4號、610之1號,及信義路四段408之1號1樓 、418號1至4樓等建物之所有權人。
(二)104年5月18日實施者即獨立參加人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璞公司或參加人)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 報核,案經被告於10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辦理(第一次 )公開展覽30日,同年9月3日舉辦(第一次)公辦公聽會 ,104年11月13日召開幹事會議,105年5月26日召開幹事 複審會議,11月18日舉辦(第一次)聽證,嗣於106年5月 15日召開第280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簡稱審 議會),決議略以:「本案請就信義路四段400號地下室 拆遷補償、特殊費用外審後之結構及工程費用合理性及人 民陳情意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再提會討論。」106年8月 8日召開專案小組,同年11月27日召開第304次審議會,決 議略以:「修正計畫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後逕行聽 證,併同財務計畫及更新容積獎勵、聽證紀錄再提請審議 會討論。」嗣被告於107年2月7日至3月8日辦理(第二次 )公開展覽30天,於3月1日辦理(第二次)公辦公聽會, 於8月24日召開(第二次)聽證,被告再將全案提請同年 12月3日第354次審議會及108年5月24日第376次審議會審 議完竣,遂以108年12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830179863號函 (下稱原處分)核准實施系爭更新案。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撤 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即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 前擬具系爭更新案向被告陳報,經被告依法定程序公開展覽 等並召開四次審議會審議後,始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等事 實,詳如上開事實概要(另詳如本院卷第111至112頁)。因 此,本件原告提起之撤銷原處分之訴之結果,直接影響受處 分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及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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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