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楊博顯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洪育懷(主任)
訴訟代理人 黃湘淇
曾建和
段雅馨
參 加 人 張莊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莊秋霞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更正參加人父母姓名,被告審認有理 由而於民國108年4月1日將參加人戶籍為更正登記,參加人 不服提出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8年7月8日府訴一字第10861 02945號訴願決定撤銷該更正登記,被告乃於同月16日以北 市文戶登字第10860057772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通知原 告並撤銷原更正登記,原告不服原處分,經訴願駁回後再向 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兩造間關於參加人戶籍 應否更正登記之爭執,牽涉參加人是否能主張其為訴外人莊 寶鳳之繼承人,本院如為有利於原告之裁判,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