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詹姆士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曾子玹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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