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498號
TPBA,108,訴,1498,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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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詹姆士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曾子玹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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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