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蘇洋昌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郭世昌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代 表 人 周晉平(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烟欽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 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 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 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陳文俊,本件判決於民國109年5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5月27日判決,判決書於同年6月 9日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同年月10日變更為 周晉平,業據被上訴人機關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