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朱華榮(兼林彩霞、陳麗芬、涂月嬌之被選定人)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湘婷
施欣婷
陳家士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中華民國
109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9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朱榮華」,應更正為「朱華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秀 圓
法 官 李 明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