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2030號
TPBA,104,訴,2030,2020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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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 告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詩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林宗竭 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禮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理德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沈志修,嗣變更為 呂理德,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 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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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