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
原 告 莊士賢
被 告 徐皓庠
法定代理人 徐杰為
李紫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附表所示車輛為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未成年人,遂借原告之名義購買如附表所 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並將系爭車輛登記為原告名下所有 ,惟被告購買系爭車輛後,所有稅金及罰單均未繳納,致原 告被強制扣款,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 意思表示,請求確認系爭車輛為被告所有,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自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系爭車輛為 被告所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違規明細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環保罰鍰催繳單為證,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自106年11月28日起系爭車 輛為被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車牌號碼 廠牌 引擎號碼 排氣量 出廠年月 AEW-1765 山葉 E3K6E-052756 124CC 2012年12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