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周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