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33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柯怡欣 謝佩蓉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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