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6330號
TPEV,109,北簡,6330,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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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柯怡欣
謝佩蓉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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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