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3簡字第14576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 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本院卷 第75頁),故有法定代理人不明之不合程式情形,應定期命 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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