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449號
原 告 孫振富
被 告 孫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雖陳報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00元,並繳納裁判費1,880元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061,400元予全體
公同共有繼承人(每繼承人計176,9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59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8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1
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