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2851號
TPEV,109,北簡,12851,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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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51號
原 告 蘇連春


被 告 玉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 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 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 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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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