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51號
原 告 蘇連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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