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7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維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藍莉羚、王寶蓉間請求返還退夥金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