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1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朝發與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慶豐銀行)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
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446元,及自
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
月當月加計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300元,延滯第3個
月(含)以上每月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被告應給付原
告209,048元,及其中184,614元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嗣於109年8月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逾
期手續費、違約金部分,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
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並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又持卡人未於當期
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
利息外,另須給付逾期費用。詎被告自95年2月14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尚積欠消費款94,44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而慶豐銀行已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讓與原告
。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並依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又持卡人未於當期繳
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
息外,另須給付逾期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8月2
0日止,尚積欠消費款209,048元(其中本金為184,614元)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另渣打銀行已將系爭債權讓與
予原告,並經公告。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94,446元 94,446元 19.71% 自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09,048元 184,614元 20% 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