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1038號
TPEV,109,北簡,1103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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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03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許世稜
被 告 洪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安泰銀行)申請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2月4日起至99年2月4日止,利息按年利 率12%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約 定違約金於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詎被告至96年4月20日止 ,尚積欠276,274元迄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又安泰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再 讓與訴外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歐凱公司),歐凱 公司再讓與原告,爰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翌日時, 再度作為債權讓與通知到達於被告之時點,並依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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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