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802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林奕宏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潘維大
被 告 吳棋祥
訴訟代理人 吳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 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事務所所在 地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吳棋祥住所地在南投縣南投市,有 被告吳棋祥之個人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0條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均有 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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