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007號
TPEV,109,北小,3007,2020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簡伊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博玄陳威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威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王博玄、「陳威豪」為被告,然未提出被 告陳威豪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 確定「陳威豪」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 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