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732號
TPEV,109,北小,273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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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7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賴麗慧
許方如
被 告 呂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 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 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第471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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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