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盧澤松
謝雅閑
被 告 周學銘
周學勇
黃英華
黃英鳳
高梨麗香(黃麗香)
黃英滿
黃玉燦
兼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被 告 周月春
周罔市
黃長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