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553號
TPEM,109,北秩,55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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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湯良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6月1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3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良謀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桂林路口。
㈢行為:警方於上開時、地對被移送人實施攔查,發現被移送
   人冒用他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計程車營業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盧顯能之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駕駛人資料查詢結果。
  。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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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