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163號
TCEV,109,中補,216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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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簡水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仁土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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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仁土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