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145號
TCEV,109,中補,214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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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錦雄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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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