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105號
TCEV,109,中補,2105,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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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1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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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