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358號
TCEV,109,中簡,135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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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威 
被   告 銓方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曾信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萬3,95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等語。嗣於本院109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2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合夥人曾瑞生以被告名義,前於108年間 向原告叫預伴混凝土,經原告於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30 日出貨至指定地點(即環中路八段玉米熊工廠旁)後,原告 並以被告為買受人開立10萬3,950元之108年3月29日統一發 票(號碼:MX00000000號,下稱系爭統一發票)。詎被告收



受發票並申報進項稅額後,遲未給付貨款,經原告於108年6 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被告僅於108年6月14日以被告名義匯 款給付1萬8,000元,尚欠原告8萬5,950元貨款,爰依兩造間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異議狀陳稱:被告之合 夥人曾瑞生向原告叫貨,被告並未與原告簽訂契約,亦無貨 款往來,本件為曾瑞生與原告私人貨款,請原告向曾瑞生要 求清償,所有款項與被告無關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 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反面 言之,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 認後,對本人生效。又所謂承認,包含明示承認及默示承認 。
㈡原告主張被告之合夥人曾瑞生以被告名義,前於108年間向 原告叫預伴混凝土,經原告於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30日 出貨至指定地點後,原告並以被告為買受人開立10萬3,950 元之108年3月29日統一發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名片 、送貨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9至23頁;本 院卷第89頁),堪信為真,足認被告之合夥人曾瑞生應係以 被告名義向原告叫貨。原告另主張被告收受發票並申報進項 稅額後,遲未給付貨款,經原告於108年6月6日寄發存證信 函,被告僅於108年6月14日以被告名義匯款給付1萬8,000元 ,尚欠原告8萬5,950元貨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 、請款通知單、交易明細等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7至23頁 ;本院卷第95頁),參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9 年6月20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1090552520號函稱:經查 營業人銓方位工程行有申報108年3月29日進項發票號碼:MX 00000000號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足認被告之合夥人 曾瑞生縱係無權代理被告名義向原告簽約叫貨,惟被告持系 爭發票申報進項稅額,亦可評價為承認曾瑞生之無權代理行 為。從而,原告自得主張被告應負契約上責任。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減縮後第一審裁判 費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至於原告減縮



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由 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判,該部分裁判費之負 擔,毋庸於主文諭知(民事訴訟第9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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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