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23號
原 告 林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蕭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109年7月30日民事答辯㈠狀之答辯意旨,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