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消簡字,109年度,2號
TCEV,109,中消簡,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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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元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麗顏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7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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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