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119號
TCEV,109,中小,3119,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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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陳年雄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中小字第311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 年8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簽發,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 (下稱系爭本票),經原告於109 年7 月22日為付款之提示後 ,被告竟拒絕付款,屢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 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9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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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