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286號
TCEV,109,中小,2286,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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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徐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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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